2018年检察工作重点
2018年我院工作总体思路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省、州第十一次党代会和县委十二届三次全会精神,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和“四个自信”,在县委和上级检察院坚强领导下,以执法办案为中心、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深入实施科技强检战略为动力,切实履行好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职责使命,为奋力实现我县“十三五”发展宏伟目标、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坚强的司法保障。
一、坚持服务发展第一要务,为建设全面小康保驾护航
牢固树立服务保障创新发展、协调发展、绿色发展、开放发展、共享发展的检察工作理念,充分发挥检察职能,认真贯彻落实县委对我县“十三五”时期各项重点工作的部署要求,主动适应形势变化,切实把思想统一到服务保障社会经济和民生发展上来,把力量凝聚到保障全面建设小康汶川各项任务上来,坚定政治立场,坚持新的发展理念,加强“十三五”期间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的司法应对,不断提升服务大局水平,增强服务大局实效,为促进经济社会全面、稳定、快速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二、坚持法律监督重点工作,着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顺应群众对公共安全、权益保障的新期待,突出打击严重暴力犯罪、黑恶势力犯罪、多发性侵财犯罪、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和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犯罪,保障社会安定有序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聚焦监督主责主业,强化法律监督,围绕“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坚持罪刑法定、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等理念,坚守防止冤假错案的底线。强化对刑罚执行、刑事强制措施执行和社区矫正的监督。加强对民事行政诉讼活动的监督,自觉把公益诉讼置于党委和政府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中谋划和推进,全面开展提起公益诉讼工作。
三、坚持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全面提升司法公信力
深刻领会党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精神,稳步推进检察改革相关工作,积极配合抓好监察体制改革。全面推进以司法责任制为核心的四项改革,以司法公开透明、完善检察权配置和运行为重点,完善检察权运行机制和检察官职业保障制度,加快检察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着力提升司法公信力和司法能力水平。
四、坚持狠抓队伍整体建设,落实从严治检要求
始终坚持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新修改《党章》、“两准则三条例”规定,开展好“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履行全面从严治党治检主体责任,严格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严格党内监督。深化和巩固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成果,不断提升检察人员业务工作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准。严格按照习总书记“五个过硬”总标准和基层检察机关“八化”建设总要求,努力建设一支忠诚可靠、执法为民、务实进取、公正廉洁的检察队伍。
各位代表:面对新常态、新任务,在新的一年里,我们将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忠诚担当、务实有为,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强烈的历史使命感,以更加坚韧不拔的意志和勇于探索的精神,全面正确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为全面建成小康汶川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有关用语说明
1.【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指我们党和国家的重要刑事政策,是检察机关正确执行国家法律的重要指针。检察机关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就是要根据社会治安形势和犯罪分子的不同情况,在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中实行区别对待,注重宽与严的有机统一,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宽严互补,宽严有度,对严重犯罪依法从严打击,对轻微犯罪依法从宽处理,对严重犯罪中的从宽情节和轻微犯罪中的从严情节也要依法分别予以宽严体现,对犯罪的实体处理和适用诉讼程序都要体现宽严相济的精神。
2.【国家司法救助】指对遭受犯罪侵害或民事侵权等情形,通过诉讼无法取得有效赔偿且生活困难的被害人、被害人近亲属或其他当事人,采取的以适度发放救助金为主要措施的国家救助制度。
3.【公益诉讼】 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作出《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对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作出修改,正式确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并于7月1日起全面施行。人民检察院依据修改后法律依法办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食品药品安全领域、国有财产保护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领域案件,全力保护国家利益,促进依法行政、严格执法。。
4.【附条件不起诉】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二百七十二条、二百七十三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涉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及侵犯财产、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未成年人,在一定期限内设定条件进行监督考察,根据考察期间的表现,决定对其不起诉或者起诉的制度。
5.【量刑建议】指人民检察院对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法律规定,就其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在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裁定之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的判处被告人一定刑罚的建议。
6.【检察建议】指人民检察院结合查办案件,对有关单位就一定事项提出的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意见和建议。包括建议有关单位进一步完善工作制度、加强自我监督、追究有关人员行政责任、执行有关法律等方面的内容。
7.【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指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等有关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在信息共享、案件移送、协调配合、监督制约等方面建立工作制度,确保涉嫌犯罪的案件依法及时进入司法程序,形成打击犯罪合力,防止有罪不究、以罚代刑。
8.【行贿犯罪档案】指检察机关为预防贿赂犯罪,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运用计算机对行贿犯罪信息进行分类录入、存储和管理而形成的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