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不断深化我院检务公开,自觉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监督,进一步推进依法治县工作,提高检察工作透明度,规范检察执法行为,提高检察执法公信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检务公开的方式及内容:
(一)始终坚持简明便捷、灵活多样、通俗易懂、创新高效的原则选择检务公开的方式方法;
(二)具体可采用:建立公开宣传栏、印发宣传书籍画册、电视电台宣传、报刊杂志宣传等方式;
(三)通过举行“检察开放日”活动加强检务公开;充分运用开庭、公判会等机会;通过人大联络员、执法监督员、信访联络员等工作机制,不断拓宽检务公开宣传渠道;
(四)不断完善我院门户网站建设,加强通过门户网站推进检务公开的力度;
(五)执行公务活动时要通报姓名、身份,告知对检察公务活动如有异议,可以进行投诉及投诉的方法;
(六)努力拓展检务公开范围,主要包括:人民检察院的性质、任务和职权,内部机构设置情况及工作职能;人民检察院司法活动的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的范围、立案标准等;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人员办案纪律规范;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控告的途径、方法等。
第三条 执法公开规定
(一)控告申诉及各业务部门,依照职责分工范围,热情接待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来访,履行告知义务。
(二)在办理自侦、审查批捕、审查起诉等各类案件过程中,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履行告知、送达义务。
(三)在首次审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告知工作单位及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和义务。
(四)在询问证人、被害人等当事人时,出示本人有关证件和人民检察院的询问通知书,告知证人、被害人等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五)在接受举报人当面举报的时候,检察人员应当将“举报须知”的有关内容告知举报人。
(六)检察人员在采取各种侦查措施和协助执行有关强制措施时,告知其所在单位,出示检察机关的拘传证、搜查证、勘查证等法律文书,使犯罪嫌疑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知道检察人员的身份,了解执行公务的事由。
(七)在办案过程中制作的法律文书、依法需要出示、送达的,对有关当事人公开,并送达有关当事人及家属或其所在单位。
(八)依照刑诉法的有关规定,对各个阶段犯罪嫌疑人或其他亲属、法定代理人委托的辩护律师及其他辩护人,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材料,保证辩护律师及其他辩护人依法行使权利。
第四条 本院办公室、控申部门为检务公开的责任单位,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检务公开工作的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第五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汶川县人民检察院
2014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