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3日,我院办理的一起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大熊猫国家公园卧龙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意见被全部采纳。被告人邓某谋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4个月,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3年5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判决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人民币10000元。
经查,2019年1月、12月,被告邓某在威州镇通山村花果园山上的庄稼地里,持火药枪猎杀锦鸡两只,后与其父亲与其儿子分别食用,其父将两只锦鸡头部羽毛带至杨柳湾家中,粘贴于电视柜上。后经四川楠山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邓某猎杀的锦鸡属红腹锦鸡,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其物种整体价值为5000元/只,造成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人民币10000元。
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人类必须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该案的成功办理,既惩治了犯罪,又增强了公民野生动物保护意识,切实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家园不受侵害,维持生态平衡和生物多样性。检察机关作为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力量,代表国家对该起野生动物保护领域案件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有效打击危害野生动物的违法行为,达到“办理一案,警示一片”的社会效果,引导社会公众提升野生动物保护意识,携手共建生态文明。